在中山市坦洲镇裕洲村吴举“12.1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件中,我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的行政处罚。我局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中二)应急罚告〔2019〕5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二)应急听告〔2019〕56号。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中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中二)应急罚告〔2019〕5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二)应急听告〔2019〕56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地址: 中山市石岐区民生路38号 联系人:杨志辉、袁锦添,联系电话:0760-88391602﹚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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