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黄志强,男,汉族,41岁,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东路57号206房,身份证号:442000197907******。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东路57号206房北侧建设一处砖墙锌铁顶结构建(构)筑物(面积为5平方米)。上述行为已造成了违法建设事实,影响城乡规划,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证明、现场照片及相关书证为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东路57号206房北侧建设的砖墙锌铁顶结构建(构)筑物(面积为5平方米)。
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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