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徐钧钻 通讯员 钟民轩)日前,市民政局发布《<中山市2021年城乡低保标准及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意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拟将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由1100元/人/月提高到1120元/人/月,并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于3月29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中山市民政局。
《公告》指出,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有关规定,结合区域平衡及中山市经济发展情况,充分考虑中山市本年度低保标准调整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拟将中山市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1100元提高到1120元,调增1.82%。
同时,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也相应作出调整,其中低保对象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在读(本科以下,含本科)学生、单亲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大病患者等分类施保项目按新标准448元/人/月增发分类救助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1.5倍相应调整至1121元-1680元范围内;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6倍调整至1792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低保对象中未成年人的全额保障标准调整为1578元。
《公告》明确,新救助保障标准从正式印发通知当月起执行,同时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月的低保对象名册补发调整标准差额,其中2021年新入保的低保户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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