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许晖)20日,金湾区法院开庭审理唐某不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因法院判决其犯交通肇事罪,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以及市政府作出的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以市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行政诉讼案件。市政府副秘书长方小勇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
早在2009年珠海就制定了《珠海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并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规则》第十一条规定:“鼓励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2015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增加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对法律、对法院的尊重,也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实现了对以前所谓的“告官不见官”现象的纠偏。
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来说,通过行政诉讼,让其真正了解本单位依法行政的状况,发现不足,及时纠正,同时提高其法律意识,有利于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市法制局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及时对珠海市的《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7月10日开始实行,对珠海市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人出庭情形、监督方式等内容作出规定,要求有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每年出庭应诉应当一次以上,在一审败诉进入二审、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或对行政执法活动有重大影响、法院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等情形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珠海市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严格根据《珠海市行政机关应诉工作规则》积极主动出庭应诉。
以2017年为例,珠海市两级法院办结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589件,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164件,占总案件数的27.8%,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在法庭上积极阐述行政机关的观点和态度,依法解释作出行政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起到了化解行政纠纷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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