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该案为珠海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蓝某某以每头3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向养猪的卢某、宋某、陶某等收购了34头病死猪,进行屠宰加工后,以每斤3.5元至5元不等的价格,卖给经营冻品店的陈某等,再层层转卖,最后卖给经营快餐店、早餐店的梁某等人,加工成快餐食品卖给多名消费者。
本报讯记者张帆见习记者何进报道:近日,由斗门区检察院提起的备受社会关注的蓝某某等8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病死猪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斗门区法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庭审。蓝某某等8名被告人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领刑,并被判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4年从业禁止、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34头病死猪流入快餐店
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蓝某某为了牟取经济利益,以每头3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向经营养猪场的被告人卢某、宋某、陶某收购了34头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猪。进行屠宰加工后,以每斤3.5元至5元不等的价格,多次销售给经营冻品店的被告人陈某及罗某、李某夫妻二人,再通过层层转卖,最后贩卖给经营快餐店、早餐店的被告人梁某等人,加工成快餐食品销售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食用。
东窗事发,蓝某某等8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被起诉。经查,经被告蓝某某等人非法流入食品终端消费市场的病死猪肉共8849.6斤,按其供认的平均每斤7元对外销售价格计算,其所得价款为61947.2元。
8人获刑法院对其发出从业禁令
庭审当天,斗门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蓝某等8名被告人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二年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斗门法院判令8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至四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流通、管理等相关职业;判令陈某等4名被告人支付425572元至8800元不等惩罚性赔偿金,其余被告人对惩罚性赔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8名被告人在珠海市级以上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8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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