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提醒之法院案例
在工地施工中意外受伤,究竟应该谁来赔偿?2016年,莫先生在珠海市高新区某楼盘工地施工时,意外跌落受伤,在康复后,他将开发商万科公司和建设单位恒盛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日前,该案二审宣判,法院认为,案件属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应由具体施工单位担责。
施工单位支付医药费
2016年4月18日,莫先生在珠海市高新区的某楼盘工地施工时,由于2楼的支模架脱落,导致从2楼直接跌落至地下1层,当场昏迷。工友发现后,将他送至珠海市高新区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当日转入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救治。在莫先生受伤后,广东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了医疗费等费用。
据了解,“红树东岸(一期)”工程建设单位是恒盛公司,施工单位是广东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事发当时,涉案工程尚在建设,尚未竣工验收和交付。
向开发商、建设单位索赔159万
此后,莫先生以开发商、恒盛公司对施工物件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自己严重伤残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对其后续的治疗费用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并请求开发商、恒盛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莫先生要求判令开发商、恒盛公司共同赔偿约159万元(后续治疗费约30万元、后续康复费约20万元、后续护理费约109万元)。
对此,开发商表示,莫先生向开发商主张赔偿缺乏事实基础。根据莫先生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无法认定发生事故的时间及地点,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涉案伤害事故的真实性及与他的关联性。此外,莫先生对开发商主张赔偿缺乏法律依据。退一步讲,即便莫先生确实遭受了涉案意外伤害,即便本案案由属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开发商既非建设单位,也非施工单位,不是致害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与涉案工程毫无关联,不是案件适格的主体,莫先生将开发商列为本案被告,诉请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毫无法律依据。
恒盛公司表示,事发当时整个项目的设施设备包括他所称的支模架或者楼梯扶手的管理人、所有人均非恒盛公司。莫先生应当遵循劳动争议范畴的法律途径与用工单位解决此事。
法院:应当由施工单位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莫先生的陈述,其在施工过程中,突然被硬物砸中,造成其从2楼直接跌落至地下一层而受伤。因此,符合“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构成要件。本案案由是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认为,莫先生被硬物砸中而跌落受伤,开发商既非涉案工程的所有人、管理人,亦非使用人,开发商与涉案工程毫无关联,莫先生诉请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因涉案工程是在建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和交付,管理责任在于工程的施工单位,而非建设单位。广东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具有承包涉案工程的相应资质,恒盛公司不存在违法发包的情形。因此,诉请建设单位恒盛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也不予支持。
莫先生随后又进行了上诉,但二审珠海市中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记者手记
在工地受伤,究竟谁该担责,表面看起来,似乎是跟工地相关的开发商、建设单位脱不了干系。但实际上,不仅要看受伤的地点,更要看受伤的原因,本案中受伤因为坠物所致,则核心就是找到坠物的管理者、所有者。
采写:南都记者朱鹏景
新闻推荐
交通银行珠海分行给特殊学校的孩子送去温暖交通银行珠海分行扎根珠海26载,始终秉承以人为本文化信仰,勇担企业使命,践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