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2015年转让河南子公司股权,未如实披露属关联交易。证监会近日对该公司,公司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刘锦钟、董秘韩惠明,以及时任总经理宋建明均处以警告处分,合计罚款135万元。
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与兴中投资签订《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1.3亿元的价格向兴中投资出售子公司河南中富100%股权。《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珠海中富在上述交易公告中仅披露了向兴中投资出售河南中富的情况,而未将其作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
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珠海中富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刘锦钟、宋建明、韩惠明均处以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30万元、30万元、15万元罚款。
(张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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