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报讯记者成昱勋报道:5月1日起,《珠海市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今后,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后,物业公司需要对物业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
《办法》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服务方面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为确保承接查验的顺利进行,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协助查验,并有权委托公证机构对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
物业承接查验分新建物业和非新建物业即老旧社区两类。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是指建设单位将物业服务项目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之间对物业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非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或者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之前,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之间对物业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的检查和验收。
《办法》规定,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3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对其拟承接的物业服务项目进行综合性的物业承接查验,确保物业服务项目达到规划设计和使用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15日前,移交相关资料。也就是说,建设单位须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全部相关图纸资料及电子档案。
对非新建物业承接查验作出指引
《办法》规定,在查验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关于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划设计、建筑安装标准的情形进行记录,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问题并承诺解决日期,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检。
对于新建物业移交后,如果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情况,《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责任;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办法》参考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规定,对非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作出相应指引。规定在与新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前,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进行交接,并且原物业服务企业已经依法退出。
在与新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承接查验时,对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时限等,存在争议的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记录中载明,交接双方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给予确认,避免业主、原物业服务企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历史遗留问题相互推诿,引起多方纠纷。
新闻推荐
珠海市2019年度自然灾害防治方案已获批 年内完成大部分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
珠海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包括本报讯(记者苏振华)记者近日从市三防指挥部了解到,珠海市2019年度自然灾害防治方案,已于4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