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新年)继金湾区法院在省内首推“环境保护禁止令”后,7月15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禁止令申请程序》正式印发并执行,将有效规范“环境保护禁止令”的申请程序,及时高效制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所谓“环境保护禁止令”,是指依照申请,针对正在发生的、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严重后果,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司法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称,根据金湾区法院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的要求,为确保提交的“环境保护禁止令申请”及时合法有效,该局制订并印发了这份“环境保护禁止令”的申请程序文件,指导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及各派出机构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
《申请程序》明确,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需同时符合三种情形:被申请人的污染或破坏行为持续存在;不及时采取措施,被污染或者破坏的生态环境可能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难以修复,或者对周边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较大威胁;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环境污染或破坏的事实确实存在。
此外,《申请程序》还规定了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过程中的有关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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