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想要我的抚养权吗?想都别想!从小到大你有尽过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吗?我很感谢你把我生出来,但你生我却不好好养我。从幼儿园开始就很少见你,2014年你跟我爸离婚后,头也不回地就回广西了。这么多年你有关心过我吗?住在隔壁的邻居姆姆又是买衣服又是买鞋给我,她们不是我妈,但她们比我妈妈好……”
这是发生在斗门法院庭审现场上的一幕,母亲起诉奶奶争女儿抚养权,13岁女儿小蕊当庭书写《意愿书》,她诉称跟妈妈回广西是一种折磨,愿法官判其和奶奶一起在斗门生活。最终,斗门法院采纳意愿,一审判决驳回母亲诉讼请求。
女儿起诉母亲讨要抚养费
说起这场抚养权纠纷,还要从2018年的一起抚养费诉讼说起。
2005年12月,张某与王某在珠海市斗门区登记结婚,2006年6月生育大女儿小蕊,2011年7月生育小女儿小玉。2014年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约定小蕊由父亲王某抚养,小玉由母亲张某抚养。离婚后,张某带着小玉回到广西原籍生活。2015年11月王某在工作期间猝死,之后小蕊一直和奶奶杨某一起生活。其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奶奶杨某为小蕊的事实监护人。
因一直未拿到张某给付的抚养费,小蕊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9月,斗门法院受理小蕊诉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庭审中,张某承认与王某离婚后,未支付过大女儿小蕊抚养费,但有不定期为小蕊购买生活学习用品,每次探望时会给小蕊几百元现金。小蕊则称,张某只给过一次现金200元。
斗门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向女儿小蕊支付2015年11月至2018年10月的抚养费18000元,并于2018年11月起每月20日前向小蕊支付当月抚养费500元,直至小蕊年满十八周岁止。
母亲与奶奶争夺女儿抚养权
2015年11月父亲王某去世后,小蕊一直由奶奶杨某照顾。2019年5月,母亲张某突然将奶奶杨某诉到斗门法院,诉称其多次要求抚养小蕊,但遭到杨某拒绝。她是小蕊的亲生母亲,是小蕊的法定抚养义务人,且有能力抚养和照顾小蕊。奶奶杨某年事已高且无经济收入,没有抚养能力,杨某拒绝将小蕊交给母亲抚养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法院判令女儿小蕊由张某抚养。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了上述13岁女儿小蕊当庭书写《意愿书》一幕。小蕊称:“我在这里生活了十三年,同学、朋友、亲人都在这里,如果突然让我跟妈妈回广西,对我来说这是一种折磨。奶奶可以抚养我长大,等我长大了也要照顾她。伯父还等我毕业接我去井岸读中学。我在这里生活得非常开心,我希望可以一直开心下去。希望法官把我判给奶奶”。
而法院还另查明,奶奶杨某每月现有房屋租金和社保养老金等收入来源。
法院判决:驳回母亲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杨某作为小蕊的祖母,有住房有社保养老金,还有房租收入,有负担能力,且身体健康能种菜干农活。小蕊的父亲病故前与张某已离婚,离婚后张某回原籍广西居住生活,无固定工作和收入,张某亦承认与王某离婚后,未支付过小蕊的抚养费,应认定原告张某无力抚养小蕊,故杨某有抚养小蕊的义务。而杨某也一直悉心照顾抚养小蕊,是小蕊的事实抚养人和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条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张某作为小蕊的母亲,即使与王某离婚时约定小蕊由男方抚养,但其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应该定期探视小蕊,但张某很少探视。特别是当小蕊2015年痛失父爱最彷徨最需要安慰的时间,作为母亲张某未能陪伴身边,亦疏于探视和问候,给小蕊信心和力量。抚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张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却在法院判令支付抚养费后不久即以其为亲生母亲为由诉讼请求抚养小蕊,与情理和法律不符。
法院认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考虑其意见。小蕊已年满13周岁,有一定的思维和判断能力,其已明确表达意见愿意由杨某继续抚养和共同生活,且经济能力较好的杨某大儿子也一直在关心和帮助小蕊,小蕊亦已经习惯了和杨某在一起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改变生活环境对小蕊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最终,斗门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采写:南都记者 袁平峰 通讯员 刘嘉华 黄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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