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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刘琴诉你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珠金劳人仲案字[2020]105号),申请人要求你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加班费、租金等。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0年5月29日上午9:00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鑫路137号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A1-1)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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