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涛)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5件典型案例,用以有针对性地指导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办理。香洲区检察院办理的一宗案例入选。
该案中,被告人顾某某在2013年9月10日至14日,驾驶面包车盗窃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南路拱北路段、九州港附近路段等车流量大、人员往来密集的主干道上的窨井盖共57个,后卖给中山市坦洲镇经营废品收购站的陈某甲,陈某甲转卖给中山市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陈某乙。
2013年12月,顾某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陈某甲、陈某乙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8000元。
承办检察官认为:顾某某明知可能会发生人员伤亡的危害后果而盗窃人流密集往来的公共场所的窨井盖,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窨井盖系特殊物品,对这类物品的回收有特别规定,陈某甲、陈某乙明知所回收物品为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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