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狄先生:
就贵方承租珠海市体育中心(以下简称体育中心)物业合同纠纷事宜,详见生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402民初3699号案)】,现向贵方函告如下:
1.生效判决书确定你方支付租金的义务已经超过确定履行期,请尽快将相应款项支付到珠海市体育中心账户;
2.生效判决书还确认了你方已经于合同到期时(2018年10月)将案涉租赁标的物的钥匙交还给体育中心。但是,场地内还留有你方物品,该行为已经对体育中心构成侵权。现请你方于收到本函之日起5日内将场内物品腾退完毕,逾期体育中心将进驻场地排除妨害、行使物权,因此所造成的的后果由你方自行承担。
3.希冀你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尽快与体育中心联系支付款项,腾退物品。如果贵司未及时作为,体育中心将启动司法程序维护其正当权益,你方将面临损失扩大的风险(包括但不仅限于执行罚、执行费、物品灭损等)。
以上知会敬请察悉。
此致
敬礼
珠海市体育中心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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