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伟宁通讯员谢文思报道:买了带装修的房子,住进去却发现中央空调无法使用。业主在与物业公司协商、多次维修均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自行更换空调,能否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关更换费用?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经审理,法院判定开发商需赔偿业主部分损失。
收楼后发现中央空调无法工作
2015年,李女士(化名)购买中某公司开发销售的一处房屋。收房后,李女士发现家里的中央空调既不能制热也不能制冷,室内机甚至有油状物滴落到地面上。李女士多次联系物业公司、空调客服维修,问题依旧。维修人员在维修时,发现室外机产品型号与产品合格证不符,合同约定安装功率是5匹空调,实际安装是4匹空调。不仅如此,李女士曾三次在空调开启一两小时内出现过敏性休克、过敏性结膜炎等过敏反应。因为空调带来的种种麻烦,无奈之下,李女士只好搬家。
2017年12月21日,物业公司称同意更换室外机,但不同意更换管道及空调室内机。因协商无果,李女士自行更换空调并告知物业公司。
二审维持原判:开发商需赔偿业主7万元
由于李女士与开发商无法就更换空调的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李女士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主张判令中某公司赔偿82110元,及因房屋不能正常居住产生的住宿费84428.72元。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中某公司出售给李女士的空调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内进行5次维修仍没有修复。李女士自行置换安装空调的行为符合常理及法律规定。但李女士在没有与中某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选择置换安装其它品牌的5匹机可能超出了合同约定。一审法院酌定支持李女士的空调安装维修等费用55000元。另根据双方的沟通协商时间及置换安装时间,酌定李女士的耽误居住使用时间为6个月,中某公司赔偿李女士租金损失15000元。
中某公司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珠海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购买的房屋自2016年1月交付使用之后,一直存在中央空调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开发商及物业多次检修都未能解决问题,李女士才选择自行更换空调机。因此,中某公司应向李女士赔偿更换空调机、修复管道的费用。此外,由于该房屋原有空调设备长期无法使用,必然导致李女士无法正常居住,一审法院根据具体案情,酌定中某公司向李女士支付55000元空调更换费用及被耽误居住期间租金损失15000元,符合实际情况。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朱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当安全、适用,在保修期限内负有修复的责任。消费者如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寻求帮助。必要时也可以自力救济,自行或者委托专业人员进行修复,保留好票据,相关费用和损失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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