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兴南、姚汉娥、陈瑞源、陈卫嫦、蔡容生、吕新梅、吕志文、吴妮蔓、郭旭光、谭美焕、林荣基、吕彩容、黄荣乐、黄达安、黄凤琼、黄俊生、赵秀芳、邬海波、刘吟凤、杨苑光、覃惠梅、吴福、陈宝连: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公司于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向珠海市香洲公证处申办提存公证,并于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把应交付给你们的青苗补偿款13户权属人合计人民币壹拾肆万壹仟捌佰陆拾叁元贰角捌分(¥141863.28元)提交至该处,其中每户青苗补偿款为壹万零玖佰壹拾贰元伍角陆分(¥10912.56元),现该处已依法出具提存公证书。请你们于二〇二五年六月七日前凭身份证、补偿协议书及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同意的文件或函件;或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文书或仲裁文书等到该处领取上述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你们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特此公告。
珠海十字门中央商务区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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