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孙恒
由斗门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珠海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许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近日作出一审宣判,斗门区检察院提出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全部诉讼请求获法院判决支持,被告获刑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本报7月10日05版)
野生动物特别是珍惜物种,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遗传资源价值和观赏价值等,因此,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多样性,也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安全。而2003年的“非典”和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更是说明,野生动物保护还关乎公共卫生安全,对其交易和食用若不做严格限制,最终会直接危及人类的身体健康。
公益诉讼是保护野生动物的有效方式。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不久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之所以如此,在于当执法责任主体得以明确,执法管理责任得以落实,就可以避免以往野生动物保护那种“人人有责任,人人也没责任”的“公地悲剧”式尴尬,给伤害野生动物的个人或企业形成有效震慑。因为有了公益诉讼,案例中的许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许某某已经涉及刑事犯罪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人人有责。凝聚起保护野生动物的广泛力量,让每个人积极参与进来,需要公益诉讼制度的推动。如今,经历了新冠肺炎疫情,“拒绝野味管住嘴”已是社会共识,也正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利用疫情防控形成的共识、合力及高压态势,促进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真正为野生动物撑起“庇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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