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工作的紧急通知》(粤自然资修复函[2019]550号)、《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历史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清退工作的通知》(珠自然资字[2019]197号)相关规定,经现场核查,下列历史矿山(取土点)治理责任主体(见附件)没有履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经登报亦未能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即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8月21日)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原始凭证和完成矿山(取土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证明材料。现决定没收其所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
特此公告。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斗门分局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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