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剑锋
斗门程某某等人非法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导致土壤遭受严重污染,近日,由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宗生态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程某某、李某甲需承担连带赔偿人民币1330667元,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本报11月1日02版)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不仅在于是珠海市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更在于“巨额赔偿”,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对污染环境行为“零容忍”,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绿色生态珠海筑起了法治屏障。
近年来,珠海虽然加大了污染治理力度、从严了监管执法尺度、提升了环境治理速度,尤其是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形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压倒性态势。但是,企业偷排污水、危废随意倾倒、废水废气超标排放等现象仍有发生。重拳打击、刑罚“伺候”也未能杜绝这些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更很少有污染者承担生态修复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其实,我国早已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也以立法形式规定,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从这个角度来讲,污染环境既罚又赔,既在情理之中,更是法治要求。
从本案看,除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污染环境的夫妻俩都被判刑外,还需承担连带赔偿人民币1330667元,同时公开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如此刑罚,对及时修复生态环境、节约司法资源、树立损害担责意识具有较强示范意义,为珠海市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制机制提供了实践借鉴。
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成为新常态。一方面要抓好教育,通过舆论宣传、典型案例剖析等途径,把道理讲在前,把法律说在先,把查处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过程变成普法的过程,让每个人更加敬畏生态“红线”;另一方面要用好“利器”,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对环境损害行为必须真抓严管、违法必究,既要形成强烈的威慑,更应实现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实践反复证明,有法规的宣传教化,有严格的惩治手段,有罚出痛感的罚单,才能形成全社会对法律的敬畏,才能将保护生态环境真正“内化于心中,外化于自觉”。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珠海市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不应当作个案,而应通过此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形成“违法必究”“无路可逃”的倒逼效应,全力促进珠海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
新闻推荐
本报讯(记者廖明山吴梓昊)农历九月初九是我国的传统节日重阳节,也被称为“祝寿节”“敬老节”“老人节”。近日,斗门区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