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南屏养老院边至珠江南湾配套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尽快开展南屏养老院边至珠江南湾配套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范围内建筑物及青苗清拆工作的函》(珠香公管函〔2020〕258号),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对南屏养老院边至珠江南湾配套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用地发布用地清场通告。
二、根据南屏养老院边至珠江南湾配套市政道路工程拟选址用地范围图,该项目位于南屏镇濂泉社区,补偿范围为南屏养老院边至珠江南湾配套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具体用地范围详见附图和现场界桩。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临时设施)补偿参照《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18〕43号)的规定执行。珠府〔2018〕43号文未列举的补偿项目,可以由评估机构通过价值、迁移和拆除的评估确定。
四、项目用地范围的各权属单位、经济组织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配合属地征地拆迁工作部门办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绘丈量工作,并清理场地、搬迁。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绘丈量工作的,其补偿内容以辖区征地拆迁工作部门的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五、本通告发布当天,公证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貌、涉及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实景录像和拍照取证,所得结果作为计算登记补偿的依据。
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地貌,所进行的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其他一切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等,一概不作任何补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地上种养的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七、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不配合征地拆迁工作部门办理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清点、测量登记及补偿等工作,不清理场地、搬迁的,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由属地政府组织清理场地,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地上种养的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八、项目用地范围、位置、坐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人民政府、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珠海市香洲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任一单位查询,联系方式如下:
(一)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人民政府,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坪岚路13号,联系电话:0756-8813639。
(二)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88号国际科技大厦A座14楼,联系电话:0756-2617910。
(三)珠海市香洲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297号,联系电话:0756-8898509。
特此通告。
附件:拟选址用地范围图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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