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廖明山陈雁南)违法建设不仅危害公共安全,还会影响城市建设、破坏城市形象。近日,高栏港经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功追缴强拆费用一宗,共23.46万元,有效地震慑了违建行为。
记者了解到,高栏港区平沙镇某小区一铺主为谋取更多利益,擅自加建混凝土结构夹层,一层变两层,同时占用架空层建夹层,改变小区整体容貌,严重损害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高栏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的加建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多次督促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但当事人拒不配合。今年11月,该局依法对违建夹层实施了强制拆除。
违法建设被强制拆除后,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高栏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又积极推进强拆费用追缴工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局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确保法律适用准确、程序规范。在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详细解释法律法规、争取当事人理解的同时,该局主动与金湾区人民法院沟通,做好司法衔接的准备工作。最终,成功追缴到本案的强拆费用共计23.46万元。
据悉,2019年以来,珠海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指导全市城管执法系统,探索启动向违法行为人追缴强拆费用程序,将实施强制拆除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机械器具使用费等费用纳入追缴范围,规范追缴的事前告知、事后催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指引。
“追缴程序的启动,不仅扭转了违法行为人违建成本低的心理预期,对违法行为人起到极大震慑作用,而且彰显社会公平,不让守法纳税人为违建责任人买单,进一步营造了公平守法的良好社会环境;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自拆违建比例,有效降低执法成本和执法风险,提升社会治理效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陈忠表示。
法律链接
强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指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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