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摩托艇运动协会、珠海市有机农产品协会、珠海陕西企业促进会、珠海市中小企业协会、珠海廉江经济发展促进会、珠海市赵堡和式太极拳研究会、珠海市渔业协会等7家社会团体存在连续三年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机关决定对以上7家社会团体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珠民罚决〔2021〕第1号、珠民罚决〔2021〕第2号、珠民罚决〔2021〕第3号、珠民罚决〔2021〕第4号、珠民罚决〔2021〕第5号、珠民罚决〔2021〕第6号、珠民罚决〔2021〕第7号),请以上7家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珠海市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同时,以上7家单位的《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和印章作废。
如不服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民政厅或者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珠海市民政局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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