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廖明山蒋毅槿报道:记者从市水务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该局近日印发《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分工、内容程序、措施手段、调查处理等各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并对行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政府部门,尤其是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范畴进行了细化规定,规范了监督机构的设立和人员配置要求,明确将确认工程项目划分、确认质量评定标准、复核责任主体资质、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开展质量监督抽检、核备工程质量结论等纳入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范畴,规定了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监督活动过程中的义务和权力。
《办法》对与水利工程质量密切相关的检测活动进行了专章规定,明确检测方案报备、异常情况报告、取样见证、监督检测等要求,要求检测单位需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并实行月报制度,每月末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所承接工程质量检测月汇总情况报告等。对飞行检测的实施范围及方式也作了具体规定,可有效打击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为对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违法检测行为产生震慑作用,《办法》对于检测单位出具不真实报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将依法列入“黑名单”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检测活动规范有序。
此外,《办法》规定水利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质量检测单位检验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对水利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市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并指导各区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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