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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公示制度

来源:东莞日报 2020-09-28 10:37   http://www.kcqsx.com/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卫生健康局、松山湖宣传与社会工作局,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对《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公示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9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服务市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医疗机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的提升,保障公众的就医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公示制度,是指市卫生健康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及日常监督管理,将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黑名单”的公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本市“黑名单”的公示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市镇两级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黑名单”的统计及公示工作。

第二章公示对象

第六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予以公示:

(一)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

(二)使用未取得卫生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独立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三)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或发布的医疗广告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的;

(四)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五)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六)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的;

(七)医疗活动中存在欺诈行为的;

(八)发生医疗事故,经鉴定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

(九)一个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记12分以上的;

(十)一个自然年内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适用听证程序)两次以上的;

(十一)一次行政处罚中包含三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十二)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被上级有关部门督办、媒体暗访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三)不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以上情形涉及行政处罚的,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方可进行公示。

第七条“黑名单”公示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登记地址、登记号、公示原因、处理结果等,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限内因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再次被列入“黑名单”的,由卫生监督机构对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章公示与解除

第八条“黑名单”每月统计并更新1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情况统计工作,将拟列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及相关资料于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卫生监督所初审,市卫生监督所核对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卫生健康局审核。

第九条各卫生健康监管部门在上报“黑名单”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纳入“黑名单”予以公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充分的,应当采纳并将情况一并上报。

第十条市卫生健康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黑名单”,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时交换至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镇街(园区)政府官方网站、社区公示栏等多途径公示辖区内的“黑名单”。

第十一条被纳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公示期内没有再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公示期满后退出“黑名单”。相关医疗机构退出“黑名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保留相关记录归档。

第四章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被纳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认真整改,并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相应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将整改报告和复核记录存入该医疗机构的监管档案。

第十三条各卫生健康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以及行政许可、资质审核、表彰评优、优惠政策及资金支持等工作中,应当主动查询医疗机构“黑名单”信息,并将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状况作为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和考量因素。

第十四条各卫生健康监管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采取下列重点监管和约束、限制措施:

(一)进行重点监管,加大监管频次,除专项行动监管外每年不少于4次;

(二)在行政许可、资质认定过程中从严审查,依法对其作出相关限制,或者依法取消有关申请资格;

(三)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和考核管理过程中,予以相应扣分;

(四)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五)限制参加卫生健康系统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六)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卫生健康行业协会相关职务和参加评先评优;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约束、限制措施。

第十五条市卫生健康局定期将“黑名单”推送市医疗保障局及其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作为新增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东莞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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