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9名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417.51万元,并在《东莞日报》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作出判决,支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的诉请。这是自2019年5月5日《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以来,东莞市第一宗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是广东省第一宗胜诉的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记者昨日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市中院于2020年4月27日受理此案,并于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9月16日作出判决。根据判决书,法院判令9名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事务性费用4175124.8元,并在《东莞日报》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锋是洪梅镇一鱼塘的使用权人,2017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黄某梅、吴某强、黄某坚合伙向被告陈某锋租赁该鱼塘,同时组织他人向该鱼塘倾倒填埋固体废物并从中收费牟利。被告梁某涛受雇于被告吴某强等人在填埋施工现场协助处理相关事务。
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评估,上述鱼塘地块被非法倾倒填埋的固体废物涉及重金属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总计400多万元。市政府作为本案赔偿权利人,授权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案件调查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精兵强将,克服制度空白、赔偿义务人被刑事羁押、磋商困难等不利条件,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追偿工作,于2019年12月26日向市中院提起诉讼。
本案诉讼代理人、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钟煜铎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授权地方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及其修复费用,提高污染者的生态环境违法成本,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谁污染,谁担责”的基本原则。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构建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现已写入《民法典》,以民事法律手段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是对传统行政管理方式的有效补充。当然,这也需要社会各方努力,共同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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