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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等一批重大事项 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政策出台

来源:东莞日报 2020-11-26 10:47   http://www.kcqsx.com/


本报讯昨日,市委副书记、市长肖亚非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等一批重大事项。

《办法》传递市委、市政府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关怀和温暖,进一步健全东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建设,明确各地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义务,在平移部队原有政策和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优待政策的基础上,细化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措施,激励广大消防救援指战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

《办法》是贯彻落实深化机构改革部署的需要,提升消防救援职业荣誉感的需要,推动东莞市率先建立消防救援职业荣誉体系的需要,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消防救援队伍的需要。

新闻聚焦

消防救援人员乘地铁公交免费看病就医有“绿色通道”

《办法》共43条,主要内容包括职业荣誉、职业风险、社会优待、生活待遇、财政经费以及其他方面保障等六个方面。

重大节日要组织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职业荣誉保障方面,《办法》规定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防救援人员荣誉,明确将消防救援队伍的表彰奖励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在春节和“119”消防日等重大节日以及消防救援队伍执行重大任务后应当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在消防救援人员受到相应表彰奖励时应当组织到其家中走访慰问。

职业风险保障方面,《办法》规定了按规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发给相应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针对消防职业危险系数高、牺牲奉献大的特点,《办法》明确了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规定了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和退出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和住房优待,明确了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安置措施。

比如,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褒扬金。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的,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月工资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还应当按规定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1级至4级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由国家供养终身。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对应业务部门批准后可安排集中供养。

消防救援人员免费乘坐公共交通

社会优待保障方面,《办法》规定了消防救援人员在交通出行、参观游览、看病就医、住房保障、子女教育、随队家属落户和工作安置等方面享受的社会优待。

比如,东莞市所有的车站、码头、银行、医疗机构、行政办事窗口等公共性服务部门,应当设立消防救援人员优先窗口,并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消防救援人员享受优先优惠服务;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镇(街道、园区)内公共汽车、跨镇街班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看病就医方面,患急危重症的消防救援人员在市内各医院看病就医享受优待。市和各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应与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建立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员看病就医优待机制。各定点医院在挂号就诊、专家会诊、缴费取药、住院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待遇。

市和各镇街卫生健康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要联合协调指定当地三甲医院或有较好医疗设施、较好医疗水平和较强医疗救治能力的医院为本级定点救治医院,并与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定点医院建立消防救援人员看病就医“绿色通道”,凭有效证件或单位证明,享受挂号、缴费、就诊、检查、住院等优先服务。

《办法》规定了消防员入职后应当享受的优待,同时明确了消防员退出后在复工复职、就业培训、自主创业税费优惠、应聘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方面享受社会优待,有利于进一步解决消防救援人员的后顾之忧,在全社会营造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良好氛围。

比如,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入学等优待政策;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为消防救援队伍履职提供财政经费保障

生活待遇保障方面,《办法》规定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范围的人员,工资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财政经费保障方面,《办法》规定了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经费来源和保障模式,明确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市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分级负担,继续实行财政预算单列,按照财政部有关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对消防救援队伍用于履行职能所需的经费足额给予保障,逐步提高保障标准。

其他方面保障,《办法》规定了市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人才培训和科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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