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控在广东地区擅自销售从香港购得的“双飞人”类似药品。
南都讯记者刘军艳通讯员罗倩琳李允玲在禅城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知识产权商标侵权案件中,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飞人公司”)指控佛山某商店未经许可,在广东地区擅自销售从香港购得的“双飞人”类似药品。最终,该院认定该商店构成对双飞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该商店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
双飞人公司:
被侵害商标权要求赔偿3万元
双飞人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主要从事药品、保健品等生产销售,拥有繁体、简体“双飞人”系列商标,申请的双飞人系列商标逾百件。
庭审中,双飞人公司表示,2018年7月,该公司发现佛山市某商店未经授权许可,擅自销售名称为“双飞人”且来源可能非法的类似产品,侵害了该公司商标权,该公司已到该商店进行公证购买。
双飞人公司称,该商店擅自销售涉嫌侵犯双飞人系列商标权的产品,企图达到实现非法营利的目的。该行为是恶意攫取双飞人公司投入了巨大成本的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该公司合法权益。且药品来源不明,缺乏品质,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双飞人公司认为该商店的侵权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3万元。
佛山某商店:
帮亲戚买的药误被售出
佛山某商店经营者黎某辩称,因亲戚牙疼,所以帮亲戚在香港带了3瓶被控侵权商品过来,双飞人公司来商店购买药品时,黎某正在住院,是亲戚帮忙看店,当时被控侵权商品放在抽屉里,没有摆在货架上,是等牙疼的亲戚过来拿的,帮忙看店的亲戚可能不清楚,就卖掉该商品。而黎某并不知道该产品是侵权产品。
商店还提出,双飞人公司的涉案商标2000年后才注册,而被控侵权商品,在此之前已开始销售。商品外包装写着1838年开始在全世界销售,该商店经营者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经开始使用被控侵权商品了,因此被控侵权商品享有在先权利,应该是双飞人公司侵犯了被控侵权商品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庭审中,商店并未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
容易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禅城法院认为,商店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盒、玻璃瓶身标签及说明书上突出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已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的使用。
经比对双飞人公司涉案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虽文字排列方式有别或繁简体有别,但文字内容一致,且“双飞人”为臆造词,被控侵权商品使用上述标识,容易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双飞人公司或与该公司相关联,故构成商标近似。因此,商店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双飞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另外,该院认为,商标具有地域性,被控侵权商品在中国境外行销多年的事实,及其在境外取得的商标权利,不构成其在中国大陆享有的在先权利,仅凭商店经营者在多年前已经使用被控侵权商品的陈述,亦不足以认定在先权利的存在。
该院还认为,商店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已足以认定,故其当初购进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为了对外销售,不影响该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认定。
最终,该院认定该商店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双飞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该商店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
法官说法
商标权利
具有地域性
禅城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涉及一个法律问题:在大陆之外能够合法销售的药品,在国内能否销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标具有地域性,被诉侵权产品在中国大陆以外所享有的商标权或者知名度,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大陆合法销售的依据。”
首先,对于侵权的成立,法律上实行无过错原则,一个侵权人对于销售侵权产品无论在主观上是否知情,均构成侵权,应该停止销售;其次,对于免责事由,法律亦规定,即具有合法来源,主观上在进货时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客观上能够提供上手供货商。
本案中,商店并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其次,即使能够证明其产品的供货商,但基于商标权利是一国法律授予的,具有地域性,在大陆地区以外合法销售的药品只要出现在国内市场上能够认定与国内注册的商标权利人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则不影响该药品构成侵权的结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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