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普法
案情回顾
2017年8月22日,安监部门执法人员在对某造纸材料厂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厂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在使用危险物品的情况下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针对该厂的这两个违法行为,安监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处2万元罚款,对该厂共处4万元罚款。
部门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同时,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采取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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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吕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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