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7年3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丹灶镇一开发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一百货店的销售货架上发现有清开灵口服液、消肿止痛酊等标注着“国药准字”号的药品标价待售,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照和药品的真实合法的进货单据和检验报告等进货材料,亦未对药品销售作任何记录。经调查,当事人对其未经许可经营药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店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作出货值3倍的罚款,并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一批。
■部门说法
国家对药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除了应当取得工商及税务等其他许可之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对于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除了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及违法所得之外,还应当对其作出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该类无证“药店”,其购进的药品多是从非法渠道购进,也未索取相关药品的合格检验报告,经营时也未严格按照药品说明的存储条件进行养护保管,药品的真伪和质量得不到保障。食药监部门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要选择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商家。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吕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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