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侯梦菲、黄丽娜报道:1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据悉,自2005年颁布后,《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已是第二次进行修正,此次拟增加部分条款,依法治理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
省水利厅副厅长蔡泽辉介绍,针对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此次修订增加了新的内容。《条例(修订草案)》拟将河道采砂管理和打击非法采砂纳入河长制工作内容,提供经费保障。同时,明确政府有关部门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对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有关部门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河道采砂,权责利统一。《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河道采砂开采权出让收入主要用于河道采砂管理、河道生态环境治理、河道建设维护及管理,优先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村参与河道采砂管理的经费。
此外,采砂船舶将有划定的“停泊位”。根据《条例(修订草案)》,全省将转变传统的执法监管方式,建立采砂船舶指定停泊和采砂船舶信息化管理制度。不仅明确划定停泊区的主体和程序、应当指定停泊的采砂船舶种类及范围、离开停泊区的条件和有关法律责任等,还将对采砂船舶位置、江面动态、船舶采砂动力装置动态等进行实时监控。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修订草案)》对依法扣押的无主非法采砂作业工具的处理方式和程序进行了规定。针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扣押的非法采砂作业工具,难以查明当事人且长期无人认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拍卖被扣押的非法采砂作业工具,变价款扣除保管、处理物品等必要支出费用后上缴同级财政,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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