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侯梦菲、黄丽娜报道:机构改革期间,如何平稳有序调整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16日,省十三届人大第九次常委会通过《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据悉,由于机构改革涉及的法规修改多,省人大常委会难以一次“打包”修改完成,因此通过《决定》,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
根据《决定》,现行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也就是说,新部门已组建或者职责已经划入“新部门”的,调整相关省的地方性法规,相关职责由“新部门”承担;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相关职责依旧由原来的“老部门”承担。
同时,省以下各级行政机关承担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机构改革期间,老百姓办事是否会受影响?《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
省人大常委会为何要在机构改革期间表决通过该项《决定》?据悉,2018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涉及广东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调整,需要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考虑难以在短时间内或经一次“打包”修改完成。为避免因地方性法规尚未修改而影响相关改革和工作,平稳有序调整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有必要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及时明确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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