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爱勋:
阁下与我方于2012年5月11日签订《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我方将位于中山市东区翠园街11号302房及车房的房产转让给阁下,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16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于2012年5月11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阁下直到合同付款期已过都没有付款,且拒不配合办理返还房屋的相关手续。现因我方多次催促未果并无法联系到阁下,特声明如下:
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解除阁下与我方所签署的《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请阁下在声明之日起三日内联系我方配合办理返还房屋的相关手续,并赔偿我方因涉案房产被设立抵押权而造成的损失及利息,否则我方将通过法律途径追诉。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百良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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