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陈娟)承租房屋时,租赁合同的细节可得擦亮眼睛看清楚。近日,石岐司法所调解了一起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承租人和“二房东”因为3000元押金闹得不可开交,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双方最终得以化解矛盾。
杨先生是石岐区延龄路一处出租房的租客。今年3月9日,他将屋子转租给了蒋先生,约定租期2个月,押金3000元。如果蒋先生不在5月9日前签订新合同,3000押金则不予退还。5月9日合同到期后,蒋先生提出续租一个月并交了1800元租金,但双方没有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5月10日至21日期间,杨先生多次要求蒋先生签订新合同,否则将不退还押金,蒋先生不同意。5月22日,杨先生来到出租房,要求蒋先生搬离。蒋先生则认为,杨先生收取了1800元租金,已经同意续租。在租赁期限内,杨先生无权干涉他使用出租房。双方发生争吵并报警。石岐司法所委派调解员组织双方调解,蒋先生最终同意不拿回押金,并在约定的时间腾空房屋,杨先生则同意退还剩余租金,双方矛盾化解。
以案说法
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甘志峰律师介绍,这起租房合同中,蒋先生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没有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杨先生有权按照约定不予退还押金;但是,杨先生既然同意续租1个月并收取了租金,双方依然存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杨先生要求蒋先生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搬离,也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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