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严建广)获广东省节水型居民小区的,按照20000元/个给予奖励;获广东省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的,按照上年度用水规模分档奖励,最高获奖励30000元/家。
记者昨天从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了解到,江门市拟出台《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对节水型小区、企业、单位等进行奖励,并授予节水先进单位荣誉证书。
日前,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同江门市财政局起草了《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根据《征求意见稿》,江门市和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的用水单位日常节约用水管理措施得力,取得显著节水效益,达到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标准要求,通过相关申报、评审、核准程序,经广东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广东省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的,由江门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授予节水先进单位荣誉证书,并给予规定数额奖金。其中,获广东省节水型居民小区的,按照20000元/个给予奖励;获广东省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的,按照上年度用水规模分档奖励。对年用水量大于或等于30万立方米的,奖励30000元/家;对年用水量大于或等于10万立方米,不足30万立方米的,奖励20000元/家;对年用水量不足10万立方米的,奖励10000元/家。
《征求意见稿》规定,江门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每年8月前在本部门网站发布当年节约用水奖励申报通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用水单位,均可按通知所列时限向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申报奖励。已获奖励的,不得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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