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赖金朗 通讯员马 塨 邱嘉滢 马科意)日前,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不服从执法处理而殴打交警的案件,两名被告人均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15年11月28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强、纪某阳等人在惠东县稔山镇饮酒后各自返家,其中纪某阳由其朋友“三帝王”接载回家。当其途经稔山镇政府附近路口转弯时撞向一辆正常行驶的大货车,货车司机见状报警,纪某阳则电话通知王某强等人前来事故现场。当日2时许,惠东县稔山交警中队接报后,由值班民警张某军、协警林某明驾乘粤L9607号警车赶赴现场处理。民警初步了解情况、摆放“雪糕筒”等工具保护现场后,示意在场的王某强等人离开现场。王某强、纪某阳等人不服并趁着酒劲推搡张某军,其中王某强伸拳将张某军右眼打伤(经鉴定,属轻微伤),纪某阳等人也上去质问张某军并趁乱用脚踢向张某军,导致张某军佩戴的执法记录仪被打落在地。王、纪等人继续追打张某军、林某明至稔山交警中队办公室,并在办公室大吵大闹,随后其同伙对稔山交警中队值班干警刘某鹄及前来增援的稔山派出所干警进行推搡谩骂,企图殴打、夺抢在场协警手中正在录制取证的手机。同日下午,王某强、纪某阳到惠东县公安局南湖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强、纪某阳及其家属多次向民警张某军道歉,并赔偿损失,张某军表示谅解被告人王某强、纪某阳的行为。
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强、纪某阳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被告人王某强、纪某阳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王某强、纪某阳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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