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2月19日消息,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份刑事判决书,山东曹县农商行梁堤头支行、仵楼支行客户经理袁新爱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骗取贷款罪、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决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8万元,退赔被害单位山东曹县农商行违法所得422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袁新爱于2011年至2014年,在担任山东曹县农商行梁堤头支行、仵楼支行(原曹县农村信用社梁堤头分社、仵楼分社)客户经理期间,违反国家规定的贷款发放条件,编造虚假贷款理由,隐瞒贷款用途,不经调查,先后向69人发放贷款共计1052.5万元。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催收追回40万元本金及利息,其余贷款本息仍未予归还。
被告人袁新爱供述称,其在担任客户经理期间有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有时候自己造好假手续以他人的名义贷款由自己使用。因为当时其名下发放的贷款比较多,好多贷款不能及时归还本息,其为了工作成绩,面子上好看,就用这些贷款替别人归还了利息,一般都在事前给别人电话通知说明情况。为上述人员办理贷款时,他们本人都要到柜台办理手续,要签字、摁手印和照相,他们本人不到,柜台无法办理。
袁新爱称:“当时上级考核着呢,其都按照程序规定进行贷前调查、贷中考察、贷后检查了,但大都流于形式,没做实质性的工作,一切都是为了贷款工作的方便。比如涉及借款户经济收入的情况,大部分要夸大收入,与授信数额相匹配,否则无法顺利办理贷款手续;还有一些贷款的用途也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怎么方便办理贷款怎么填写。”
除违法发放贷款之外,袁新爱于2014年6月份,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以承包土地为由,以欺骗手段从仵楼信用社贷款380万元,至案发仍未归还。袁新爱还涉及挪用资金罪:2012年至2014年在其担任梁堤头信用社客户经理期间,将借款人归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42万余元不归入银行还贷账户,由自己使用,至案发仍未归还。
曹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新爱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其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其在任信用社客户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借款人用以还贷的资金挪作他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袁新爱所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
一审判决袁新爱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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