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加
这两天,福建赵宇见义勇为案和河北涞源反杀案,先后被检察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至此,引起广泛关注的这两起案件终于有了圆满结局。在清代,著名清官张船山也曾审理过一起反杀案。
案件的经过是这样的:乾隆年间,山东莱州府下辖的一个县里,有个叫陶文风的人,终日游手好闲、吃喝嫖赌,不但如此,这小子还胆大包天,竟然垂涎美貌的弟媳妇陶丁氏,一直寻找机会下手。有一天,他弟弟因事去亲戚家,当夜不能返回。陶文风听说后,认为机不可失。于是,到了晚上,他一手提着刀,一手拿着两锭银子,撬开弟媳妇的窗户,跳入陶丁氏房中,直截了当地提出了非礼要求。陶丁氏是个传统女子,当然不答应他的无理要求。但看到陶文风手里提着刀,怕他伤害自己,便灵机一动,假装同意。
陶丁氏假装开始解衣,陶文风一见弟媳从了他,大喜,也跟着脱衣服。陶丁氏看陶文风上钩,将计就计先上床引诱他,陶文风哪里还抑制得住兴奋,把刀放在床下,跟着也上了床。陶丁氏见目的达到,立即奔下床去,拔刀而起,砍向陶文风。因事出突然,陶文风猝不及防,竟然被陶丁氏给砍死了。
第二天,这个案件被报到了县里。无能县官对现场做了勘察,问清案件经过后,无法做出决断,只得详述呈报莱州府衙。此时,正是张船山任莱州知府。接到这个案件详报后,张船山对整个案情进行深入了解,悉心研判,随后作出了陶丁氏无罪的判决。
那么,张船山是如何有理有据、依法判决的呢?
通过审理,可以证明,陶丁氏的确是因为抗拒强奸,于情况紧急下自救,做出了杀人举动:现场显示陶文风赤身裸体死在陶丁氏的床上;衣服乱堆在床边,袜子也没脱,一双鞋子乱扔在床前的踏板上;其身上中了三刀:一刀在左肩部,一刀在右臂上,一刀在胸前。的确是因伤重而死。张船山细加检验后分析推断:左肩上一刀,用力最为猛烈。当是陶丁氏在紧急形势下急于自卫时砍下的第一刀,所以刀痕深而斜;右臂的一刀,当是陶文风被砍一刀后,想夺刀反砍陶丁氏,不料刀没有夺下,反而又被砍了一刀,所以刀痕斜而浅;胸部一刀,好像是陶文风手臂被砍伤后,无力支撑,当即倒下,陶丁氏怕他又起来,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又猛力地在他胸部横戳一刀,所以刀伤深而正。再查验凶器,它是一把劈柴刀,和刀痕正好相符合,而这把砍柴刀正是陶文风家的日常工具。床前的台子上,又有两锭银子,经多方探究和实地勘验,确实是陶文风乘他的弟弟外出时,想强奸他的弟媳陶丁氏,又怕陶丁氏不依,所以一手拿着银子作为利诱,一手提着刀,用以威胁。
张船山在判词中说:按照因强奸杀死人的法律条款规定,妇女遭到强奸而杀死人的,责打五十刑杖,准予以钱赎刑。如果凶器是强奸之人的,则免于杖刑。本案的凶器正是死者陶文风拿进房内,为威胁逼奸时使用的,那么陶丁氏在情急之下,夺刀把陶文风杀死,正符合法律条文规定,应该免予杖刑。而且当强奸之人蛮横而来时,能够急中生智保全自己,抢刀反过来杀死强奸者,胆量过人;不为利诱,不怕威胁,如果不是意志坚强,怎么能做到这一步?对这样的妇女,敬重她还来不及,哪里还会对她责打刑杖。像这样的妇女应被写进女史载入地方志。
张船山的判词及该案,均被收入《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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