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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张青彬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表示,畸高的婚嫁彩礼已成为农民致贫的重要原因。他建议,将“高价彩礼”纳入婚姻法或各地婚姻管理条例的范畴进行规范。巧合的是,本次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郭建仁对农村彩礼恶习也进行了抨击,3月3日,他在接受《经济日报》采访时表示,“天价彩礼”影响乡村振兴,应通过修订完善村规民约来遏制。
关于农村地区婚嫁彩礼畸高的现象,近些年来媒体多次报道,相关问题在舆论场上也屡遭诟病。两年前,新华社记者在山东调查发现,农村家庭拿出几十年积蓄甚至举债结婚而导致的“因婚致贫”现象,屡见不鲜。因凑不齐彩礼钱而导致男女一方或双方自杀的悲剧,也时有报道。张青彬代表认为,农村婚嫁相互攀比之风盛行、职业媒婆从彩礼中抽取提成等因素,都在抬升彩礼钱。
为了遏制这一不正之风的发展势头,一些基层政府或村民组织也采取了措施,比如通过红头文件、村规民约等形式来“限高”,但收效并不明显。原因有二:一方面,相关规定的约束力不强,持续性不长;另一方面,少数基层政府以强制措施来规制民俗问题,基本都受到了舆论质疑,认为婚嫁彩礼属于习俗与道德范畴,不宜强制干预。比如,今年1月,河南濮阳市出台《濮阳市治理高价彩礼推动移风易俗实施意见》,就有专家直指“管得有点宽”。
那么,“天价彩礼”该如何管?文明倡导、村规民约等手段固然是必不可少的,但很大程度上只对君子有效。治乱要用重典,法律规制不良民俗并非不可行,比如,禁止燃放鞭炮,促进大气改良,就是法律的正向作用。因此我认为,张青彬代表提出用法律来约束天价彩礼,可促进民风改良,是可行的,甚至可以说,是有法可依的。
婚姻法第三条讲得很清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现实中,“天价彩礼”在不少实例中已沦为变相的“买卖婚姻”,更多的则是“借婚姻索取财物”。至于“天价彩礼”催生的骗婚行为(频繁结婚与离婚),也并不鲜见。所以,对于水涨船高的“天价彩礼”现象,有必要激活相关法律,各地立法机关应在婚姻管理条例中,制定实施细则,对“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借婚姻索取财物”等上位法规定的情形,进行细化。
遏制“天价彩礼”,也是促进我国乡村振兴的迫切需要。前不久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对“婚丧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当然,通过村规民约等措施遏制“天价彩礼”仍是重要手段,而制定可供参考的刚性法律标准,也是必要的。◎椿桦 本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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