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女士问:我丈夫老吴在某建筑公司从事喷涂工作多年。几个月前,老吴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公司立即将他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老吴的病症为脑出血、高血压。老吴住院治疗一个多月,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却留下了半身不遂的后遗症。我要求建筑公司为老吴申请工伤认定,可公司说对老吴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拿不准。请问,我丈夫老吴的情况能认定工伤吗?
潘家永律师答: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以及造成的死亡。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工伤认定方面的规定包括:一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首先,老吴从事喷涂工作,虽然有接触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形,但接触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与老吴所患的脑出血、高血压病症之间无关联性,并且脑出血、高血压也不在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之内,所以老吴所患的脑出血、高血压并不属于职业病。其次,老吴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是经抢救脱险并没有死亡。因此,老吴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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