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付斌 王君 庞新建)记者昨日从南沙法院获悉,2015年至今,该院共受理继承纠纷143件。数据显示,在继承纠纷中,案件调解率甚至略高于判决率,反映在该类案件中,如有公平合理的遗产分配方案,继承人之间也不愿意彻底“撕破脸皮”。可以说,规范合理订立遗嘱,是有效避免继承纠纷的一剂“良方”。
案例1
男子急病去世 妻子和家公家婆争房产
基于传统观念,不少中国人对订立遗嘱都有所忌讳。南沙法院受访法官表示,由于法律意识不强,不少年长者认为,自己百年归老后,个人财产自然而然留给配偶或者子女继承;年轻人更是觉得,自己年纪轻轻,谈及遗嘱为时尚早。正因如此,不少人会认为订立遗嘱,没有必要。但不立遗嘱,实则更加易生纠纷。
小杰是老张夫妇的独生子,30出头,和小婷结婚不到两年,小杰因突发脑出血去世。小杰离世不过百日,小婷就将老张夫妇告上法庭,要分小杰名下的房子。
小婷称,房产是小杰的遗产,作为妻子,她应当继承房产三分之一份额。老张夫妇却称,小杰名下的房产由他们夫妇二人共同出资并一直占有使用,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是老张夫妇二人,并提供了出资转账凭证、购房发票、装修合同等证据,用以主张房屋不是小杰的遗产,小婷无权继承房产。同时,老张夫妇还认为小杰生前已与小婷感情不和,在小杰病发住院期间,小婷仍因种种问题与丈夫争吵。双方矛盾一触即发,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经办法官在庭审后给双方一个冷静期。半个月之后,法官电话联系了小婷耐心劝解,同时也向老张夫妇进行释法说理。2018年9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老张夫妇补偿小婷数万元,小婷放弃对小杰名下房屋的继承权,案件终得解决。
南沙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在案件处理中,如果没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遗产的分配便转为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则会涉及父母赡养、婚姻关系、亲属关系、家庭矛盾、身份认定等众多复杂的家庭关系因素,因此造成家庭纠纷、兄弟反目的案例不在少数。这类案件的审理也往往耗时长、难度大。
案例2
遗嘱不规范 爷爷奶奶与孙子分割遗产
有些案件中虽有遗嘱,却又会因为遗嘱订立不规范导致遗嘱无效。王某在家中猝死,家中成员有:妻子梁某、儿子王某皓、父亲王某章、母亲叶某。妻子梁某、儿子王某皓2018年起诉称王某生前留有自书遗嘱,明确表示其所有财产归儿子王某皓所有。梁某为避免日后各继承人因遗产分割出现纠纷,多次提出与王某父母协商要求王某皓继承所有遗产,但两人不予理会,便起诉要求王某皓继承王某所有遗产。
王某父母则称,儿子的自书遗嘱,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不构成一份有效遗嘱。首先,遗嘱签名无法确认为儿子的签名,只有月、日,并没有注明是何年,无法判明书写的具体时间;其次内容模糊不清,不能清晰表达立遗嘱人的意愿;再次不具备遗嘱的书写格式,没有写名称、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也没列明被继承人的财产及其状况等遗嘱必备的内容,应属无效遗嘱。最终,因涉案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求,且具体内容含糊不清,法院认定不属于有效自书遗嘱,便将王某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在配偶、子女、父母进行了分割。
南沙法院受访法官表示,遗嘱订立时,可能因订立人不具备订立条件、订立时间久远、见证人不适格、或者财产处理范围错误等原因导致遗嘱存在瑕疵、遗嘱订立不规范,甚至造成订立的遗嘱效力得不到法律确认,逝者的真实意愿无法得到证实,家庭也因此关系紧张、破裂。
法官提醒
规范遗嘱订立是减少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
南沙法院法官表示,提高订立遗嘱的意识很有必要。做好订立遗嘱的工作,可相对减少继承纠纷案件的发生。有效的遗嘱一方面是对遗产明确有效的划分,有助于减少此类纠纷;另一方面,即便进入诉讼程序,也可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目前,有效的订立遗嘱有以下形式: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
口头遗嘱只适用于存在危急情况时,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如需订立口头遗嘱时,一定要找到符合条件的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尽快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代替口头遗嘱。
立录音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立自书遗嘱的,遗嘱人要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代书遗嘱的遗嘱人、其他见证人、代书人要签名,注明年、月、日。办理公证遗嘱一般由遗嘱人在公证员二人面前,亲笔书写遗嘱,签名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其中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容易涉及举证难、真伪难辨等情况,公证遗嘱的效力和真实性更容易得到大家的认可。所以,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通过合法程序对遗嘱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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