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评
人在广西柳州上学的17岁少年龙某,却被指参与一起发生在数百公里之外的寻衅滋事案,还被列为“网逃”,在刑拘14天后获释。日前,柳州警方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此事进行全面调查。
14天羁押被纠正,还算及时的刑侦程序叫停让公民人身不致损失继续扩大,但身陷囹圄的度日如年和诸多不良体验让“错拘14天”的刑侦乌龙茶,显得口感欠奉。
当事人获释后所指“超期羁押”问题,从目前证据看依然在法定拘留的上限范畴之内。刑诉法第9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日至四日,再加上检察院审查批捕7天的法定期限,这是“用足”14天刑拘羁押期的法律依据。尽管尚谈不上“超期羁押”,但半年前的一起寻衅滋事案是否可以适用刑事拘留措施,以及刑事拘留后的具体侦查程序,确实值得全面调查和深入反思。
刑事拘留(包括逮捕)作为一种暂时性的人身强制措施,只有“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等七项法定紧急状况下才有适用必要,但在实践中却作为常规强制手段在使用。刑诉法文本在强制措施部分将拘留、逮捕等羁押手段放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之后,这是立法贯彻“羁押为例外,取保为常态”精神的初衷。具体到本案,当事人因2018年8月的一起寻衅滋事在2019年2月被刑拘,对其进行即时强制的必要性确实存疑。更加耐人寻味的是,当事人被刑拘后家属、学校曾提供多份不在场证明却未得到及时核查,14天的刑拘期限是否有缩短(甚至完全避免)的可能,这可能是当事人此时所称“超期羁押”的真正用意。
刑诉法对拘留后的侦查步骤有较为详细的指引,侦查机关应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同时刑诉法对侦控审机关有非常明确的全面收集证据的要求。侦查机关对本案当事人被羁押后出现的多份不在场证据,有及时核查的法定义务,但具体实践中侦查机关多有对有罪证据的看重,而客观上忽视和回避收集无罪证据。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侦查逻辑里的此种细微现实反馈应当彻底改变,需要对“错拘14天”案等看似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乌龙案件做程序乃至制度层面的深入反思。
非羁押措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更广泛适用,以及对即时强制手段在程序和实体层面的严格约束,是刑事法治原则在具体落地过程中必须得到扎实推动的关键细节。刑诉法对羁押措施的警惕和必要限制,不仅是对公民权益和法治秩序的切实维护,也为国家降低纠错成本尽可能地提供机会。现行法律应当且有能力避免类似错拘14天的刑侦“乌龙”出现,“取保为常态,羁押为例外”精神要有全面彻底的贯彻,这就需要在刑事程序中对每一项刑诉法条款逐条进行再落实乃至关联性改造,以符合国家和社会对侦查行为提出的法治化、规范化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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