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家永
为了能尽快离婚,一些人协议离婚时主动放弃有关权利。有些权利的放弃虽不算数,但往往需经打官司才能解决,势必费神耗财。而有些权利在自愿放弃后是不能反悔的。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应三思而后行。
为离婚不要抚养费
日后遇困境可反悔
晓黎与罗某婚后第2年,女儿出生,而罗某并不怎么关心她们母女,并且晓黎还发现了罗某有婚外恋。2015年8月,一心只想摆脱这段痛苦婚姻的晓黎,承诺独自抚养2岁的女儿,并在离婚协议中标明无须罗某给抚养费。然而随着孩子的长大,衣食住行、学习、兴趣班样样都要钱。由于经济压力倍增,晓黎遂要求罗某负担一部分抚养费,但罗某认为当初的约定不得反悔。2018年8月,晓黎以女儿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罗某每月给晓萌抚养费900元。法院判决支持了该诉求。
点评
给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请求给付或增加抚养费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本案中,双方在协议离婚时,虽约定由晓黎独自抚养女儿,但随着孩子年龄增长及上学,实际生活水平提高,所需各项费用都将逐步增加。晓黎独自抚育孩子至今,尤其是出现了入不敷出的状况,这势必无法让孩子有较好的生活保障和健康成长。晓黎以女儿的名义诉请罗某支付抚育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当然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放弃探望权
不能算数
小楠和苏某于2014年1月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男孩。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遂于2017年6月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以下条款:1、由苏某抚养孩子,抚养费由苏某负担;2、小楠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离婚后,小楠多次试图探望孩子,但均被苏某以有约在先为由而拒绝。小楠对当初放弃探望权感到非常后悔,但不知道该怎么办。
点评
小楠仍享有探望权。《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方式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权利性质上看,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双方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一种身份权,既不能放弃也不能剥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如果一方想阻止对方探望子女,必须是对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而且只能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予以中止,不能由离婚双方随意决定。所以,双方离婚时达成的有关小楠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无效,不能算数。鉴于苏某拒绝小楠探望孩子,小楠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就小楠探望孩子的方式、时间等事宜进行判决。
分割财产时作出让步
事后反悔难获法院支持
2018年1月,晓妍与邓某喜结良缘,但是在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晓妍发现双方在许多地方不合拍,让她完全感受不到新婚的喜悦,在犹豫了半年以后,她决定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子归邓某,车子跟共同财产属于晓妍。离婚后,晓妍后悔当初急于离婚把房子给了对方,于是就以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结果被法院驳回。
点评
法院的确无法支持晓妍的请求。在登记离婚后,双方之前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一方存在欺诈、胁迫、隐匿、转移财产等情形,否则不得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对方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晓妍急于离婚而在财产分割方面做出让步,此情形并不属“胁迫”,也不存在欺诈的情形。上述“等情形”当然包括显失公平在内,但对于那些以获得配偶同意迅速离婚为目的,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很大让步,而一旦达到离婚目的,即以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均不予支持。
新闻推荐
■丰收据报道,22日上午,记者从中国铁路总公司获悉,从即日起,12306网站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将铁路候补购票服务扩大到所有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