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未成年人保护做好,不能更多地靠舆论,而要靠法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结构上由原来的四大保护扩大为六大保护,可操作性更强,责任更清晰。
新法总结了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中的经验教训,也遵循了民法典的精神,以科学求实的精神补短板锻长板,以法治精神明确法律责任,使未成年人保护法具有威慑力。
□ 丁慎毅
10月17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案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从结构上由原来的四大保护扩大为六大保护,即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了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
这六大保护的最大特点就是可操作性更强,责任更明晰,同时提供了因时制宜、因人制宜创新的空间,让未成年人保护网更加细密。
“家庭保护”一共列举了10项具体的监护制度和11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从事的行为,让监护人心中有数。“家长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应予以训诫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里的“家庭教育指导”,就提供了创新空间。比如像设立欺凌者专门学校一样,可设立类似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强制监护人自费学习,倒逼监护人尽最大努力履行好监护教育责任。
“学校保护”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定义: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这一点明确了,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就水到渠成,学校也应通过加强德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创新地预防学生欺凌。
“社会保护”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可以说前后有门槛,处处有监督。
“司法保护”既有法庭上对未成年人隐私和心理的严格保护,也有法庭外必要的经济救助、心理干预、转学安置等综合保护,让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时刻能感受到来自司法的温暖,最大限度降低焦虑情绪。
“政府保护”方面,国家将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此外,明确了国家监护制度,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等七种情形下,民政部门应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政府以全方位、兜底式的姿态,努力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网络保护”直接涉及到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一是时间问题,二是内容问题。一些平台虽然上线了“青少年防沉迷系统”“青少年模式”,但未成年人很容易绕开模式而继续“无限畅玩”。此次新法规定,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明确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这就基本上堵住了相关领域的漏洞。
要把未成年人保护做好,不能更多地靠舆论,而要靠法律。修正案规定了各种责任追究方式,比如增加了公安机关可以要求父母去学习家庭教育,对学校等一些机关的相关人员进行处分。所有单位所有人都无法回避责任,才能更好履行责任。
总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可以说是总结了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中的经验教训,也遵循了民法典的精神。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十分重视,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条款就有50多条。新保护法以科学求实的精神补短板锻长板,以法治精神明确法律责任,使未成年人保护法具有威慑力,真正担负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作者系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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