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须虫
大连某公司的一下属部门组织员工进行团建活动,员工小张(化名)在参加团建过程中下海游泳,不幸脚抽筋溺水身亡。经人社部门认定,小张之死不予认定为工伤。事发后,小张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认定儿子的意外死亡属于工伤。今年6月23日,一审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一审判决后,人社部门不服,提出上诉。11月13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人社部门的上诉,维持原判。(12月10日《工人日报》)
导致法院与人社部门之间工伤认定“神仙打架”的现象,客观来说是认定两个机构两个标准。在现实中,就同一行为,运用同一法律,不同的机构作出认定,最终结果都可能出现差异,更何况是两个有明显差异的标准,发生不同结果几乎是常态。
在工伤认定方面,人社部门依据的现行法规是人社部《工伤认定办法》,这部规章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界定并未超出此前规定。法院依据的除了这部规章之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将“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等四种情形,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应为“工伤”,对前述规章工伤认定的范围予以“扩大”。比如,个案认定核心的焦点在于员工“团建”活动属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原因”的争议。
从法理上讲,无论是部门规章还是法院的指导意见,都是工伤认定的依据,基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普遍适用并不矛盾。但这两种认定“口径”差异的存在,也难掩人为利益之争的嫌疑。工伤认定的结果涉及基金支付,社保部门在工伤保险管理过程中,“认定”与“支付”之间,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或多或少会受到看紧工伤保险"钱袋子"观念的影响。而法院的工伤认定往往都在人社部门作出“不属工伤”的认定之后,考虑到伤害人的权益救济,考虑到司法的兜底功能,则更倾向于认定从宽。
这一来一去也拉大了不同结果之间的差别,同时,也导致了行政与司法之间分歧,让工伤认定陷入“否定之否定”的反复循环,损害了相互的权威与公信。
完善法律细化办法,是缩小认定结果误差的办法,但也还不够,只要两套机制并存,只要二者之间存在纠偏关系,这种“神仙打架”的局面,都不会发生本质的变化。更好的办法,恐怕还是强化工伤认定的独立性、唯一性和权威性,从程序的设计来修复现有机制的短板。
比如将工伤认定交由单一的机构来执行,如司法认定机构,由其牵头成立工伤认定委员会,成员由医学专家、法律人士、工会成员、人社部门及法院有关人员等组成,按有关程序进行调查、听证,依据现行所有的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其认定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作为人社部门处理工伤理赔以及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依据。如此,不仅可以减少工伤“多头认定”结果反复的问题,也助于解决工伤侵权诉讼中“不服认定”拖延赔偿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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