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妍 通讯员邹天舒)2020年2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线索,获悉辖区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一家分店涉嫌销售假冒的“飘安”口罩。
接到线索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到该公司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符合以下几个假冒产品的特征:产品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口罩”;初包装数量为20只装;口罩使用的耳带为圆形。经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与声明中提及的假冒产品所具有的特征对比后,执法人员认定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分店销售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为假冒产品。
据执法人员介绍,该公司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元和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疫情期间,销售假冒口罩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本案中,该医药连锁公司顶风作案,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销售假冒劣质口罩,已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法律后果。口罩经营者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保口罩等医用商品质量,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拒绝销售不合格口罩等医用商品,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损害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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