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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攒的钱是给他读书的!”广西柳州的农民张先生痛心疾首。原来,张先生在取钱过年时,才发现自己卡里的30万元不翼而飞,“小偷”竟是自己15岁的儿子,是他把这30万元在酒吧花光了。
这则新闻让人不禁联想起近来频发的“熊孩子巨额打赏”事件,但情况又有所不同:这个孩子多次请同学去酒吧聚会,光是8888元一瓶的香槟就消费了24瓶!
这笔“读书钱”能要回来吗?根据我国民法典,15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单独实施纯获利益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除此之外,其民事法律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方才有效。这样“大手笔”的消费行为,孩子显然不能单独实施;况且当地有明文规定,酒吧不许未成年人进入消费。如果消费行为无效,酒吧不但应当退还消费款,可能还要面临有关部门的处罚。
但这只是事情的一面。张先生作为父亲,对孩子应承担监护职责,他如此“放心”地将账户、密码与孩子分享,甚至对孩子多次泡吧的行为毫不知情,监护上明显存在疏忽,其本身也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消费不同于打赏,高价酒喝了就没了,无论双方的损失和过错怎么算,看来这笔钱都不太容易完璧归赵。显然,在“钱”的层面上,酒吧与张先生很可能是个“双输”的结果。
钱之外还有更大的问题:出了这样的事,张先生在接受采访时并没有自责或责备孩子的意思。“养不教,父母过”,除了为孩子攒钱、保钱,在平日对孩子管教和引导方面,张先生明显是不够上心。张先生作为父亲疏于监护,酒吧作为企业无视规则且缺乏起码的社会责任感,可见,在“法”的层面,又是一个“双输”。
更严重的是,作为未成年人,15岁的孩子及其同学就可以自由地泡吧喝酒,他们更不是“人生赢家”,而是真正的受害者。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冯帆指出,“如何让"纸面上的法律"成为"行动中的法律",是我国现阶段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此语意味深长: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的有效实施不仅要靠国家的法治力量,更需要人人心中有法。
◎柴春元(原载《检察日报》3月19日,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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