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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凌晨,广西百色一年轻男子酒后想不开,站在大桥护栏外。民警到场劝阻开导时,路过的男子覃某却不断用言语刺激年轻男子,还大喊:“跳下去会有人捞你!”年轻男子听后,突然情绪激动,纵身跳入河中。所幸民警及时下河施救,年轻男子无大碍。事后,覃某因起哄怂恿他人跳桥,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治安处罚(人民日报客户端5月31日)。
现实中,在很多突发事件现场,都会有大量人员围观。其中,有的人会热心助人或协助救人,有的人则纯粹是看热闹。从过往报道来看,围观起哄的人也不在少数。
选择轻生的人,都是应予同情的对象。现场围观者首先想到的应该是施救,或寻求相关部门施救。但是,起哄滋事,甚至怂恿轻生者自杀,不仅冷血,也涉嫌违法。如果轻生者真的因为怂恿而轻生,那么轻生者或其家属有权要求怂恿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且,起哄闹事行为极易导致现场秩序混乱,加剧救援难度,行为人应承担治安违法责任,严重的甚至面临刑事责任。
怂恿他人轻生,怂恿者虽然不是直接凶手,但其行为会产生间接伤害作用,对社会文明与公德则是直接伤害。上述案例中的覃某怂恿他人跳河后被拘,一点也不冤。可以说,该案例的警示性意义远大于案件本身。
突发事件现场的救援难度本来大,如果不愿或不便参与救援,那就做一个默默的围观者。但要是冷漠地起哄、怂恿、滋事,那就是一种恶。这种恶对社会秩序和世道人心的戕害程度并不轻。因此很有必要依法惩戒,形成威慑力,不仅让人明白道德与法律的边界,也可助推文明意识和道德素养的提升。
◎史洪举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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