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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未成年人受侵害“管闲事”成法律义务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刘更超:希望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审判庭的受案标准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06-01 06:51   http://www.kcqsx.com/
[摘要]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刘更超:希望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审判庭的受案标准

近年来,幼儿园老师针扎儿童、12岁少女遭性侵后怀孕、4岁女童遭“继母”殴打进ICU等新闻不时出现。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对如何保护“少年的你”作出一系列规定:包括 新增强制报告制度、创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强调办案中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时,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等。

这一系列新规,将给司法实践带来怎样的变化和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刘更超表示,未来极可能会出现因违反强制报告制度的民事维权案件。同时,他希望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审判庭的受案标准,期待这 部法律“落地行走”。

谈未保法亮点

在法律落实上下了很大功夫,效果如何有待观察

南都:新修订的“未保法”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刘更超:新修订后的“未保法”有很多亮点,大家关注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作为司法工作者,我更关注新修订的法律在操作性上有什么变化和进步,是不是能够落地发挥作用。

从新旧条文的对比来看,新修订后的“未保法”在法律落实方面的进步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在“政府保护”一章,第81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在新修订的“未保法”中,类似设置专门机构、专人、专岗、专职的规定还有多处,比如“社会保护”一章的第43条,“司法保护”一章的第101条,这些规定非常引人注目,把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其实这也是此前“未保法”比较欠缺的地方。

“徒法不能以自行。”如果一部法律有再多亮点,但解决不了“落地行走”的问题都没有意义。这样的规定就是要让法律“行”起来,这个“行”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运行,另一层含义是顶用。我想最大的亮点莫过于此。

南都:所以在你看来,新修订的“未保法”在适用性上有所增强?

刘更超:是的。首先,过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未成年人作为特殊主体对待的意识不强,一般法能够解决纠纷,也就不会再去适用“未保法”。其次,“未保法”本身也存在原则性规定多、操作性规定少的问题,法官从中找不到合适的法律条文,适用自然就会变少。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本次修订中看到立法者的努力。本次修订的“未保法”在法律落实上下了很大功夫,法律如果能够真正在社会生活中“活起来”并发挥作用,那么在处理纠纷中,管用的法律条文自然会被适用。当然,具体效果如何还有待法律施行后进一步观察。

谈具体条款

增设“政府保护”专章是必然选择

南都:修订后的“未保法”增设“政府保护”专章,与“社会保护”专章区分开来。你如何看待这一变化?

刘更超:比如新修订的“未保法”第81条规定的,“支持村委会、居委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在我国的体制下,如果没有政府作为一个强有力的监督和保障,光靠社会保护的话,落地实施的很多工作都难以推进。

在我看来,增设“政府保护”专章是“未保法”压实责任主体,让法律运行起来、发挥作用的必然选择。未成年保护工作中政府的作用不可或缺,并且至关重要。

南都:新修订的“未保法”第101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当确定“专人、专岗、专职”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这将带来怎样的变化?

刘更超:法院多年以前就开始探索未成年人审判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并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审判庭室。但是跟新修订的“未保法”的规定相比,我觉得还不够,可以再上一个台阶。

以前可能面临的一个问题在于,虽然办理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但不一定适用于“未保法”或者说没有在意识上绷紧未成年人保护这根弦。另外,各法院执行的标准不太一样,导致很多案件其实没有进入未成年人保护庭去审理。

本次修订后的“未保法”要求办案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那么专业人员首先从意识层面上就始终绷着保护未成年人这根弦。在考虑法律关系时,也先从“未保法”这个特别法的角度来考虑。

我也希望借“未保法”的修订,法院的审判机构能够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审判庭的受案标准。比如,是不是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都由未成年人审判庭来审理?在未成年人的法律关系是次要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审判庭是否要参与其中?这些问题都有待明确。

南都:上述第101条还规定,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设立女性工作人员的必要性及意义在哪?

刘更超:以我曾经办理过的一些家事案件为例,女性工作人员在与未成年人的沟通上亲和力更强,能够更细致地考虑到孩子的心理感受。另外,现在女性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情况较为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工作人员审理此类案件更能照顾到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尊严,也方便开展工作。

我觉得立法机关在这方面考虑得比较周全,真正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确实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谈司法实践

是否因未报告

而导致侵害或存争议

南都:针对未成年人受侵害发现难、维权难的情况,新修订的“未保法”中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国家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疑似受到侵害等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如何理解这一规定?

刘更超:之所以叫强制报告制度,是因为法律明确了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未保法”第117条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虽然条文没有规定违反报告义务的民事责任,是否因未报告而导致侵权结果的发生可能也存在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极可能会出现因违反强制报告制度的民事维权案件,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被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起诉。

南都:强制报告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怎样的挑战?

刘更超:立法机关的确在“让法律落地行走”上下了很大功夫,不过对于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主体,还是不太容易去追责。一般来讲,当未成年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是当事人比较清楚谁未履行报告义务,但未成年人很少会有这种意识。

另外,这里面涉及一个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相叠加的问题,现在报告变成了法律义务,需要人们有一个心理转变——当见到未成年人权利受到侵害时,不再是该不该“管闲事”的问题,而是在法律上有一种报告的义务。

南都:你对于“未保法”的实施还有哪些期待?

刘更超:经过新的修订,“未保法”设立的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大方面细化了保护责任,压实了责任主体,明确了法律后果。

作为互联网法院的法官,我特别希望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上再有一个大的改观,比如最近颇受关注的饭圈乱象。新修订的“未保法”已经提出了增加网络素养教育,希望能真正地落实。学校在网络素养教育课程里需要让孩子们明白,这些流量引导背后的套路,思想教育不能少了网络这一环。

◎本次修订的“未保法”在法律落实上下了很大功夫,法律如果能够真正在社会生活中“活起来”并发挥作用,那么在处理纠纷中,管用的法律条文自然会被适用。当然,具体效果如何还有待法律施行后进一步观察。

◎希望借“未保法”的修订,法院的审判机构能够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审判庭的受案标准。比如,是不是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都由未成年人审判庭来审理?在未成年人的法律关系是次要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审判庭是否要参与其中?这些问题都有待明确。

◎司法实践中,极可能会出现因违反强制报告制度的民事维权案件,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被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起诉。

◎现在报告变成了法律义务,需要人们有一个心理转变——当见到未成年人权利受到侵害时,不再是该不该“管闲事”的问题,而是在法律上有一种报告的义务。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刘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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