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消费者共享利润分红”,“购物消费后,你既是消费者,也是加盟商,每发展一名新成员入股,就可获取高额奖励,让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创富。”这些话听着是不是有点耳熟?警惕!这种“消费返利”很可能就是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集资
为获取公司提成、奖励,吸引他人入股投资公司“非零和”消费模式,被告人李某在连南地区通过发展下线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余万元,致使投资人遭受大量损失。
近日,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集资罪被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情回顾
2015年以来,吴某、殷某为获取社会公众资金,注册成立公司,无任何实际对外销售活动,通过广告、宣传册、网络、媒体、大型酒会活动、新店开业剪彩、口口相传等方式向公众宣传,展示其氨基酸系列酒、元宝枫系列产品及该项目的广阔前景和丰厚资金回报,骗取公众信任。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涉及并推行:投资13000元/单,首单15000元,每周获利380元/单,64周出局获返利24000元,介绍一人投单可获2000元推介奖,团队负责人可根据团队总投资款按比例提成的投资返利模式,在全国各地开设“非零和”商行、超市作为报单点向社会公众大量吸收资金。
2015年5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经卫某介绍,开始投资该公司,自2015年7月起,李某为获取公司提成、奖励,向他人介绍该公司“非零和”模式,吸引他人入股投资该公司“非零和”消费模式,先后吸引江某、曾某等人投资,并授意曾某、江某发展社会公众进行投单,许诺每发展一名新成员入股,就可获取2000元提成奖励。
随后曾某、江某通过口口相传、微信宣传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该公司“非零和”消费模式,承诺高额返利,吸收被害人投资款,并将所得投资款上交。至案发,被告人李某通过曾某、江某在连南地区发展下线人员44人,共吸收资金人民币3139000元,共返还本利人民币1232220元。
2016年11月份,该公司不再返利到投资人账户,造成投资人大量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近年来,非法集资类犯罪团伙很多都披上了合法公司的外衣,利用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进行“现身说法”的方式宣传造势,具有很大的迷惑性。
公众在作出投资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批准允许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机构进行投资理财。同时提高风险意识,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尤其要提高警惕,拒绝高息诱惑,谨防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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