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记者许甜通讯员张永成28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对两部法规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两部法规将重新公布。
“为更好地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清远市经自查,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个别条款,存在"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问题,有必要进行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远平在作说明时表示,主要依据是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据介绍,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与上位法表述不一致的地方;二是与上位法有关行政处罚规定不一致,有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的地方;三是根据目前机构改革部署和实际,对条例所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作了相应修改。《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
从两部法规的修改对照稿来看,两部法规根据有关上位法的规定,对应修改了多条处罚规定,提高了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加强了管控。例如,违反《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使用剧毒或者高残留农药的,对个人罚款的规定从“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而违反《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个人处罚规定则从“二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有关上位法的立法思路和制度设计,对照清远市条例的具体内容,有针对性地对相关具体条款进行修改,解决清远市条例与国家、省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问题,维护法治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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