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特约记者卢志满5月6日,阳山县阳城镇政府会同县河长办、县水政执法大队到雷公坑村开展河长制“清四乱”专项整治行动。本次行动组织镇、村干部60多人、钩机2台、清运大车5台、搬运工人20人,清理3宗“四乱”整治点(其中2宗乱堆放点,1宗河边养殖点),行动共清理乱堆河沙400立方米、建筑垃圾50立方米、运走物料共19车次,拆除违规养殖大棚屋7间,面积约70平方米。
本次行动有效打击了违规当事人的侥幸心理,进一步提升阳城镇河长制工作成效。同时提醒市民群众要依法依规从事生产活动,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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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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